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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避稅案例:轉讓定價進行避稅
時間:2021-05-14 19:36:30 點擊:
 

[案例分析一]年均售價低于平均單位成本

xx公司進行轉讓定價避稅,其做法因“年均售價”低于“平均單

位成本”,違反了企業(yè)“追求最大利潤”為目的的經濟規(guī)律,在所有避稅案例中可以說是最拙劣的一種。該公司以“追求最大虧損”而經營,明顯違反經濟規(guī)律,可以轉移利潤為由,重新定價,核補稅收,并予以重罰。

該行業(yè)最低毛利率為15%,行業(yè)平均單位成本為20.49元。依據(jù)“組成市場標準”原則,估算產品售價約為20.49÷(1-15%)=24.11元。該企業(yè)實際售價15.94元,平均單價差額=24.11-15.94=8.17(元)。

 

[案例分析二]關聯(lián)交易轉讓定價合理避稅

石油石化集團公司,采用了近年來國內企業(yè)普遍采用的“轉讓定價避稅法”。首先,集團內部公司交易屬于同一利益集團,明顯屬于關聯(lián)企業(yè); 其次,存在地域稅收政策差異,利用西部開發(fā)稅收優(yōu)惠政策。由于石油石化屬壟斷行業(yè),其內部交易價格就是行業(yè)平均價格,其核算單價也與國家統(tǒng)計局、國內貿易局公布的相關數(shù)據(jù)相近,特別是行業(yè)“平均利潤率”“平均毛利率”等。面對此種情況,現(xiàn)有法律體系無法解決,稅務機關就無法應對,只有完善法律體系。此屬合法避稅。

 

[案例分析三]毛利扣除法調整關聯(lián)交易價格

美國xx集團公司以20萬美元的價格銷售一臺設備給設在中國境內的

深圳xx分公司,該分公司則以18萬美元的價格將其轉售給無關聯(lián)關系的AA實業(yè)公司。這是一個典型的非商業(yè)目的價格安排,稅務機關對其價格特別調整可以按轉售給AA實業(yè)公司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來調查總分公司之間的產品價格。此處該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銷售毛利率為10%,以此計算,合理價格=18-(18x10%)=16.2(萬元)。稅務機關可按照這一價格調整深圳xx分公司從美國xx集團公司的進貨價格。

 

[案例分析四]成本加成法調整關聯(lián)交易價格

中國xx集團公司銷售一批產品給泰國xx分公司,作價9萬元。經稅務機關核查,中國xx集團公司生產這批產品的成本為8萬元,銷售這批產品的費用為2萬元,正常情況下中國xx集團公司的銷售利潤率為10%。

根據(jù)上面所述,稅務機關可以按成本加利法進行納稅調整。這批產品的合理成交價為:

8+2)-(1-10%)=11.11(萬元)

因此中國xx集團公司的產品銷售收入應調增至11.11萬元,相應本年收人調整增加2.11萬元(計算關系:11.11-9=2.11).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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